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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媒体声音 | “欺诈发行,最高该判无期!”代表委员呼唤资本市场“大棒”
2020-05-24 10:29 张斌 

2018年,金亚科技被证监会查实IPO造假,涉及募集资金4.18亿元,波及近6万户投资者;2015年,五洋建设欺诈发行公司债券,非法募集资金高达13.6亿元……资本市场,近年来欺诈发行屡见不鲜,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侵蚀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

欺诈发行的层出不穷,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是关键。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建军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同时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

“‘民行刑’三管齐下,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全方位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夯实法治保障。”王建军等代表委员同声呼吁。

欺诈发行:处罚力度与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

关于欺诈发行,法律对其的惩罚力度和社会危害性不匹配到何种程度?王建军特举实例说明:

万福生科欺诈发行的募集资金达4.25亿元,涉及2.7万户投资者,主要责任人仅被判刑3年6个月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募集资金达2.57亿元,涉及2.4万户投资者,主要责任人的刑期也有只有3年 ,刑事处罚明显过轻。

该类案件往往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人数多,直接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其危害后果远不止侵害企业管理秩序,也远比普通金融诈骗严重。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欺诈发行罪在刑法中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仅有5年,明显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王建军说。

违法成本过轻,自然难以遏制违法行为的多发。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欺诈和造假类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2019年,曾经的白马股康德新和康美药业先后被查出涉嫌巨额财务造假 ;2020年4月,瑞幸咖啡被曝涉嫌虚增销售收入 ,市场一片哗然,投资者反映强烈。

举起大棒: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势在必行

“全面提高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已成为各方共识。”

正如王建军所说,近期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第25次、第26次和第28次会议,一个月内接连三次对资本市场工作提出要求,反复强调要坚决打击各种欺诈和造假行为,对造假的公司和个人坚决彻查、严肃处理。

特别是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总体实施方案,注册制改革再次迈出坚实步伐。“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最基本底线。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必须依靠后端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举起‘大棒’,否则将影响改革成效、改革进程。”王建军说。

的确,注册制对便利企业融资,提升市场活跃度大有裨益,但如果对欺诈发行犯罪处罚力度不够,可能导致该类案件数量进一步上升,影响改革成效,阻碍改革进程,影响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王建军还提出,尽管新证券法全面完善了欺诈发行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提高行政罚没款金额,确立“责令回购”“先行赔付”以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但刑罚过轻的问题更加突出,短板亟待补齐。

此外,新证券法还拓宽了证券品种范围,也迫切需要加大刑法制度供给。“刑事追责作为严惩重罚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应需而变、应势而变,发挥更大作用。”王建军说。

三管齐下:建立健全“民行刑”立体处罚体系

鉴于现行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规定所存在的罪行归类不够准确,刑期设置过低,规制范围偏窄等短板,王建军等建议,将刑法第160条从第三节移至第五节“集资诈骗罪”之后,进一步明确: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或者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等证券,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犯第一款、第二款罪的,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从而“民行刑”三管齐下,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全方位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夯实法治保障。

上市公司老总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王建军的呼吁和建议,实际上也是不少同为代表委员的上市公司老总高管们的共同心声:

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刑罚力度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呼求。国内造假成本太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造假的利益相关者将面临天价索赔,直接关联方甚至面临刑事处罚,高昂的成本是上市公司不敢造假的原因。因此在注册制逐步推行的中国资本市场,完善信披制度和退市制度是必由之路。

——全国人大代表、国瓷材料副总经理司留启

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欺诈发行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资本市场带来了破坏作用,支持加大力度惩治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东方财富董事长

其实注册制实施之后,需要更专业更有辨识力的投资者,而允许更多的企业上市,同时就需要加强过程监管,解决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欺诈发行刑罚力度等制度。王建军的议案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法治供给,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和创新改革这一长期系统性工程的进程。

——全国人大代表、回天新材董事长章锋

(内容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作者贺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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