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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2020-06-15 09:16 张斌 

案例一:投资担保型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简介: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自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至3%不等的月息,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支付利息2292万元。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有限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至7.5%不等的月息,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至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9年8月20日,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案例警示:

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收取保费,李某的担保公司却“剑走偏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存转贷、赚取利差,也因此锒铛入狱,自食其果。此案也说明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关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同时警示投资人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了解债务人底细。

案例二:消费返利式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简介:

2004年9月,张某采取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了以企业营销策划和商品购销信息咨询为营业范围的益万家公司,对外大肆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即公司与加盟商签约,约定公司会员到加盟商家消费,加盟商按消费额的一定比例向益万家公司返还佣金;公司根据会员消费积分情况,将收取加盟商佣金的40%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消费会员。但张某在实际经营中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即益万家公司会员在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一元一分),并按积分情况向会员进行奖励。200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自2004年9月起至2005年12月,益万家公司共向3.5万余名会员累计非法集资8600余万元,案发时尚有4770余万元未能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注册公司,以“消费积分”方法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方法进行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例警示:

益万家公司偷梁换柱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的条款,使许多商务代表以为得到的收入是合理合法的,实际上该公司根本不具备吸收社会资金的资格,所谓的商务代表、商务主管提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佣金,必定是非法所得。

案例三:财富公司非法集资案

案情回顾:

2009年初,数千名群众在武汉某财富公司闹事十余天,迫于无力兑付承诺公众的高息及本金,该公司总经理刘某到武汉经侦支队投案自首。经武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查明,该案涉及群众5000余人,涉案金额达9.23亿元,是武汉市近年来发生的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犯罪时间最长、亏损最大的涉众型非法集资案。

省、市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省委、武汉市市委主要领导均作出重要批示。经过10个多月以来的艰苦奋战,终于成功侦破该案,目前抓获并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21名,追缴价值3亿余元的涉案资金、房产、古董、字画。

作案手法,承诺高收益回报

该公司成立以来,以15%-30%的高额年回报率吸收客户资金,客户主要是公司业务员的亲戚、朋友,再由这些客户介绍自己的亲戚、朋友、熟人到公司投资。客户将款汇入公司出纳的个人账户后,公司与其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并出具收款收据。同时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承诺年息15%-30%固定收益支付给客户。

公司财务人员将吸收的客户资金汇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由个人进行各种投资及挥霍。公司成立至案发共非法集资9.23亿元,已兑付客户本金4.46亿元,尚未兑付3843名客户本金4.77亿元。

风险警示:拒绝高利诱惑

广大投资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拒绝多种高利诱惑,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所谓的投资项目要提高警惕,要着重做好“三看”:

一是看对象。看他是不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在筹集资金。

二是看回报。看是不是承诺超常的高利回报。

三是看营销。看营销是否公开宣传,以公开宣传的形式募集资金。

看清三点以后再做审慎的投资决定。

案例四:揭开“外资”企业的外衣

2012年,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经侦大队经过精心组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了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破获了以被告人戴某某为首的特大集资诈骗犯罪集团。

案情回顾:

2011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某某、梁某以“香港鼎鑫元实业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谎称该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环保工业园有150亩地及污水处理项目需要启动资金,以“集资”总金额的15%作为回报,指使被告人徐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我市多地设点,雇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洪某某等人为“业务员”专门在退休老年人中以相互介绍的方式“拉人头”到“办事处”“听课”宣传,吸引退休老年人参与“集资”。

具体“集资”方法分为两种:

一种是以11000元为一份,上不封顶但不能少于一份,每16周为一个周期,每周归还880元本息,16周后本息全部还完,经计算月息超过7%。

另一种方案是“集资110000元以上,以此为一份计算,32周后一次性还本付息300000元,经计算利息高达172%。

案件查处:

该案发生仅四个多月,在南昌地区涉及集资人员高达655人,给被害人造成3892.3759万元的损失。经公安调查,该案是一起经过精心组织策划、有着严密犯罪组织、受害人涉及南昌、武汉、南京、浙江等地的特大集资诈骗集团犯罪案件,涉及全国882名群众,集资金额高达7290.86万元,造成损失5574.0001万元。

为尽早消除这个不稳定因素的“苗头”,西湖分局经侦大队于2012年2月28日对这个所谓的“香港鼎鑫元实业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办事处”进行了搜查,当场查获大量犯罪证据。西湖经侦大队经过缜密侦查,连续作战,历时三个多月,成功抓获主要被告人戴某某等7人,暂扣、冻结涉案资金3000余万元。

2014年10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梁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2016年2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对戴某某集资诈骗案浙江部分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与前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风险警示:

从该起集资诈骗案件来看,非法集资案件普遍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以外地甚至香港公司驻南昌公司的名义出现,租用繁华地段的高档写字楼,给人造成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假象。

二是打着投资开发高科技或者投资外地项目的旗号,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通过开设讲座、组织聚餐、旅游等活动进行宣传,笼络人心。

三是以每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部分群众对此类犯罪防范意识缺乏,由于按时领取利息,觉得可信度高,案发后有顾虑,迟迟不肯报案。

四是用后加入者交付的资金来支付先加入者的利息,短期内给人造成有实力,守信用的错觉,吸引更多人加入,快速吸收大量资金,由于支付周期短,具有较强的欺骗性。

五是骗取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则将余款席卷一空,溜之大吉。

六是这些案件的侵害对象都是中老年人,尤其以70岁以上的老年人居多,防范意识较低,容易上当受骗。

公众在有投资意向时一定要谨慎行事,不要被所谓“高大上”的公司门面所蒙蔽,也不要为所谓的高息返现所迷惑,丢了西瓜捡芝麻。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眼红别人一夜暴富,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脚踏实地的获取财富才是正确的生财之道。

案例五:房地产开发,实为集资骗局

案情回顾: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江苏省宿迁市人石某某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高利息为诱饵,先后向王某某等人大量吸纳资金,集资金额合计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的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5.1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案手法:虚假项目+高额收益+“庞氏骗局”

1.以房地产投资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石某某个人成立公司,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为名吸收资金,绝大部分集资款或者被用于支付集资人本息,或者被挥霍。所谓的投资房地产项目只是一个谎言与噱头而已。

2.高额收益回报诱惑。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吸收资金,广大投资者在其允诺的高额收益诱惑下纷纷投资,使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3.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投资者本息。犯罪嫌疑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为了能够维系非法集资的资金链,使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后续集资款返还前期集资参与人的本息,也是制造“庞氏骗局”,使集资参与人不明真相,持续投资。

4.发展下线扩大集资规模。石某某与王某某是上下线关系,石某某通过发展下线为集资提供便利,而王某某则通过先吸收他人资金,再用集资款参与他人的集资项目获取中间收益。双方皆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依法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警示:

任何行业的高息集资行为都须高度警惕,随着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房地产行业发展从顶峰开始回落,房地产行业收益将逐渐归于正常区间。个别房地产公司或个人以高额收益向社会集资时,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要了解行业真实的投资收益率是否能够支撑其允诺的高额收益。其实,不仅是房地产行业,任何行业、企业抛出的高利回报投资项目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广大市民要坚决远离非法集资行为,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投资收益,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案例六:利用P2P设置非法集资陷阱案例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该公司2013年6月创建“某某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

截止到2013年10月底,“某某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1300名公众存款约人民币1.3亿元。该平台长期对投资者以“本息保障”、“资金安全”、“账户安全”进行公开宣传,实际上,平台募集资金都是投资人直接打款至邓某的私人账号,或者打款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某的私人账号,具体投资款均由邓某个人支配,一部分被犯罪嫌疑人用于购买不动产投资,另一部分用于日常返还投资人提现需求。

3个月后,邓某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人提现困难。犯罪嫌疑人邓某、李某某相继到公安机关自首。

作案手法:虚假借款信息+高额回报利诱

某某创投通过公开宣传,向投资者承诺“本息保障”、“资金安全”、“账户安全”,并许以3%至4%的高额月息收入,在较短的时间内即吸收了约1.3亿元资金。

风险警示:

警惕网络P2P非法集资陷阱,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资金池模式;

2、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

3、发布虚假高利借款信息,并通过“借新还旧”短期募集大量资金。

作为广大群众,一定要了解网络借贷经营者所必须坚守4条红线:

1、平台的中介性质;

2、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3、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4、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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